私下互兌代幣,有機會觸犯法例。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提供代幣兌現金服務,令其他人使用具博彩元素遊戲機玩樂後,可獲取金錢,可能構成非法聚賭。即使只兌代幣不打機,亦有機會因教唆他人非法聚賭,而觸犯《賭博條例》。記者曾向有關遊戲中心職員查問,惟至截稿前仍未獲回覆。

「按《賭博條例》,博彩係指參加博彩遊戲獲取金錢,所以喺遊戲中心玩遊戲機,即使玩法同賭錢差唔多,只要淨係獲得代幣,唔涉及真錢,都係合法。不過,有人將代幣兌錢,成件事以整體嚟計,就有機會變成博彩。」陸偉雄又表示,按此情況下,如果場地管理人知情並默許,亦有機會因教唆聚賭而犯法。

持牌人不得提供現金獎

警方發言人指,除《賭博條例》第三條所定的博彩遊戲,其他賭博均屬非法,而條例訂明任何人營辦、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又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協助營辦、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即屬犯法,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而賭場內賭博的人亦屬犯法,首次被定罪,可被判監禁三個月。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在港經營有獎娛樂博彩遊戲受《賭博條例》監管。持牌人須按照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的發牌條件營運,當中包括不得提供現金獎及只可安裝或放置已獲牌照處批准的有獎娛樂遊戲,持牌人如違反牌照條件即屬犯法。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