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十歲電機工程公司東主,於三年前乘坐臨時伙記的電單車回公司途中,其伙記為閃避其他車輛而導致電單車失事,東主被拋出車外受傷。東主其後興訟向伙計索償,案件昨在高院審訊。原告一方指,意外令原告臉部變形、說話有困難及右邊手腳乏力,要靠拐杖協助步行,他又患有抑鬱症及適應障礙,損失了很多生意,因此向被告索償逾三百萬元。法官已聽完雙方的證供,押後至下周一判決。

原告陳惠明入稟向肇事司機索償逾三百萬元。

原告律師稱,原告陳惠明經營電機工程公司,他的公司雖沒有員工,但他在進行工程時會外聘員工協助。事發時,原告聘請被告梁盛樺協助進行工程。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被告駕駛電單車接載原告回公司,途經荃灣和宜合道時,一輛黑色私家車突然駛出,被告為了閃避而急轉右煞車失事,原告及被告均被拋出車外受傷。原告認為被告需為意外負上責任,遂向被告追討痛楚及傷害賠償、收入損失、公司租金及醫藥費等共逾三百萬元。

案件編號:HCPI 5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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