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觀察所見,顧客到該些蠱惑店兌錢時,多以口頭詢問作實,兌款後亦甚少檢查收據,或自行計算兌換金錢,加上怕麻煩,自知受騙都只當自己倒楣了事。法律界人士表示,雖然口頭協議難以作為行騙的舉證呈上法庭,但找換店口頭「報大數、彈弓口」屬不良營商手法,隨時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或訛騙罪。

律師梁永鏗表示,找換店出口術為不良銷售手法,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蠱惑找換店恃着「口講無憑」,就向顧客施展「彈弓口」和「蠱惑計數機」等招數。當顧客兌錢後,發現數目有出入時,因口講無憑,難以拿出證據向警方指證找換店行騙。律師梁永鏗表示,口頭協議確實難以在法庭舉證,店方可推說疏忽或雙方溝通上有誤會;若顧客於收據上簽署後才發現被騙,就更難指證店方,因消費者有責任看清楚收據。

可錄音舉證不良銷售

不過現時法例並非「無佢辦法」,梁說:「唔一定話要白紙黑字嘅證據先告得入,如果有人去呢啲店『放蛇』錄音或者錄影,發現店員好多時報大數,店方就好難解釋到。」另外錄音或錄影顯示找換店多次「彈弓口」,就難以推說是口頭出錯,可被視為不良銷售手法,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或訛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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