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地價的租者置其屋出租單位,業主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通常會較便宜租金作招徠,大部分只向租客作口頭承諾,不簽租約,以免白紙黑字易「斷正」。但地產代理界指出,此舉對租客來算,可謂毫無保障。

美聯物業董事布少明坦言,「日後有乜麻煩嘢,租客好難舉證」,他說,租客租單位時,要向業主繳交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的按金,只要租約期滿,業主就會悉數退回,「但無簽租約,業主沒收按金,租客點去追究呢?」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更稱,即使租客與業主正式簽訂租約,由於單位未補地價,租客亦會受影響。若被人告發租客隨時會迫遷。

業主方面,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出租單位,雖然不會影響業權,但若有業主為求增加租金收入,在租客詢問單位有否補地價時,業主明知無補地價,仍然訛聲已補地價,更觸犯「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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