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歲毅進男生相約十七歲援交少女作性交易,卻存心走數「食霸王餐」,兩人上房後他講價不遂,即拿出一個在警察活動中所得的警徽紀念品,冒警威嚇逼使女方免費與他性交。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性交罪,昨日被判入獄三年四個月。法官判刑時強調,不同意辯方求情指本案僅是由肉金糾紛引起的「經濟犯罪」,他嚴斥被告的罪行與強姦無異。

法官斥責被告劉嘉誠(靠窗者)所犯罪行與強姦無異。(資料圖片)

被告劉嘉誠,無案底,與父母及一兄兩妹同住。他未有完成中七課程轉而修讀毅進課程,被捕後已輟學,保釋期間曾任售貨員。法官指被告在上房後恐嚇女事主,令她處於無助境地,事主性交時邊哭邊叫痛,要求被告停止但不果,故案情嚴重。縱使被告現時聲稱願付一千五百元肉金及賠償房租,亦不能成為求情因素。

辯稱肉金糾紛屬經濟犯罪

案情指出,被告於去年四月八日透過MSN,邀約從事援交的十七歲女事主X到太子水渠道的時鐘酒店開房,肉金一千五百元。惟被告只備三百元赴約,入房後X要求先付錢,被告反建議X先收一百元及收取他值五百元的手機,完事後才付尾數。X不同意欲離開,被告卻以警徽冒認是放蛇警察,威嚇她性交,否則會叫同袍拘捕她。結果X替被告口交和性交,X無錢收之餘更要支付房租。

翌日,X跟社工見面,同日下午報警。警方數日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該枚警徽是兄長參加警察活動後獲贈的紀念品,他帶在身上原擬拿給女友觀賞。辯方早前求情時強調X是性工作者,原本準備和被告性交,故本案只是因酬金問題衍生出來的「經濟犯罪」,但法官認為被告的作為與強姦無異,更與「經濟犯罪」有天壤之別。

案件編號: HCCC 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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