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日常行動的消防區長及高級區長,擁有行動宿舍及行動專車,反觀在消防處內,同等職級的救護監督及助理救護總長,則沒有同樣待遇,雖然他們遇到重大事故,也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但要「自己諗辦法」,自行乘車前往現場。

在一九八二年,黃大仙鑽石山大磡窩村木屋區發生三級火,多名居民逃離火場。(黑白資料圖片)

消防處救護員會總幹事屈奇安直指,「消防區長及高級消防區長可以獲得行動專車及行動宿舍,點解同級嘅救護人員又無呢啲安排,好難令外界信服,事件亦反映消防人員同救護人員嘅待遇唔同,消防人員好容易獲得分配資源,救護嗰邊就得個『桔』,要食自己。」

「有啲同僚到救護站坐車,有啲就搭的士務求盡快到場。」屈奇安補充,救護監督及助理救護總長,沒有明文規定甚麼級數火警下,救護監督及助理總長需要前赴火場,只要他們認為事態嚴重,便會到場指揮拯救工作。但消防處發言人死撐謂,無需為有關人員提供行動專車及行動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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