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一幢舊樓的外牆於兩年前掛出一塊僭建大型廣告牌,屋宇署早於二十二個月前已發出清拆令,要求拆除該廣告牌,接獲清拆令的廣告公司上訴失敗後,另一間廣告公司向屋宇署承認自己才是該廣告牌的主人,並要求屋宇署暫停拆卸工程,令該廣告牌至今仍掛在鬧市。自認是廣告牌主人的公司近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屋宇署沒有向真正物主發出清拆令,剝奪真正物主的上訴權利,要求高院下令屋宇署把清拆令發給自己及禁制屋宇署執行清拆令。

涉案招牌(紅圈示)位於波斯富街七十二至七十四號二至三樓外牆。

涉案的招牌位於波斯富街七十二至七十四號二至三樓外牆。入稟狀指,申請人Billboard Advertising Management Limited發現該處的市場潛力後,於一一年六月起與聲稱是外牆業主的公司商討,雙方其後簽署廣告代理合約。該廣告牌於同年八月完成安裝,申請人一直是該廣告牌的物主。屋宇署於同年十二月向易通集團有限公司(其後改名香港運輸廣告有限公司)發出清拆令,要求拆除該廣告牌。香港運輸廣告提出上訴,指自己只從事的士廣告業務及與該招牌無關,但上訴失敗。

推遲廣告牌拆卸工程

申請人稱,香港運輸廣告上訴失敗後,申請人才得悉事件,並向屋宇署澄清自己才是該廣告牌的業主,屋宇署經調查後,發現申請人或與該廣告牌可能有聯繫,但指即使該廣告牌由易通集團與其他人共同擁有,也不會影響到原來清拆令的法律基礎。屋宇署原定於今年七月委託承建商拆卸該廣告牌,但申請人表示有意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當局決定推遲拆卸工程。

申請人現指,申請人前稱易通廣告集團有限公司,並曾與香港運輸廣告一同與「易通集團」的名義做生意,當局可能因兩間公司的舊名相似而弄錯,但兩間公司是不同和分開的公司,申請人從事大廈外牆廣告業務,而香港運輸廣告從事的士廣告業務,建築事務監督未有履行職責向真正的物主發出清令拆,剝奪申請人上訴權利,申請人因此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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