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南丫島海難部分死者家屬擬於短期內入稟向涉事各方民事索償,本來按立法會○五年通過的法例,向船東的海事責任索償限額可較以往調高,但港府仍未完成加入議定書的手續,需待中央政府批准,以致有關新例八年仍未生效。但當局指條例責任限額只適用於船東,而海難家屬是向其他涉事人士索償,故不受影響。

部分南丫海難家屬將向海事處索償。(資料圖片)

運輸及房屋局表示,修訂《2005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是要提高船東的責任限額,有關修訂旨在因應《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一九九六年議定書最新要求,修訂條例中就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指明的責任限額。修訂條例雖已獲立法會三讀通過,並於○五年三月十八日刊憲,但仍要待香港正式加入九六年議定書的手續完成,才能正式實施,使在香港適用的責任限額與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最高國際標準一致。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戴錫崑相信,由於事件涉及國際公約,需要中央代為向國際海事組織提交有關手續申請才可。他續稱,若以舊例計算船東的最高責任,估計每名海難家屬可獲約五十五萬港元賠償,但若按議定書新例計算,每人可獲賠償二百萬港元,兩者相差二點六倍。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死難者家屬可循普通法索償,控告有人疏忽及違反載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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