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黃志偉八年前處理一宗盜竊案時,被指先後發出三封信給當律師的控方女證人施壓,要她引用法律專業保密權拒絕作證,結果被區院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並判監,到昨日才終審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終院頒布的書面判決指,黃是一名能力低的大律師,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解貧乏,但沒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黃志偉

終院指出,雖然法律無規定律師在接觸對方的證人或準證人時要通知對方,但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而接觸對方的證人,必然會令人懷疑是否涉及不正當的行為,希望所有律師要以此案為鑑,不要重蹈黃的覆轍。

判決書指能力低

案發於○五年十一月至○六年一月,黃當時代表一宗盜竊案的被告,控方證人女律師麥少芬曾受銀行指示見證該盜竊案被告簽署涉案文件,黃先後草擬三封信給麥向她施壓,要她向法庭以宣稱法律專業保密權而拒絕在案中作證。區院於一○年裁定黃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六個月。黃向上訴庭上訴失敗,早前再向終院上訴。

終院判決書指出,控方指黃熟悉法律及以法律專業保密權恐嚇麥,但案情卻顯示黃是一名能力低的大律師,黃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解貧乏,黃以為他可以提出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爭議,便向麥發出三封施壓的信件。黃向麥施壓可能屬滋擾或威脅,但黃要求的是要麥向法庭宣稱法律專業保密權,黃並無意圖干擾法庭公正審案,因此判黃終審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 10/12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