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合法收費對賭麻雀處所,包括領有牌照的麻雀館、符合《會社條例》規定的會址及持酒樓牌照的處所。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指有關「麻雀工廈」並無一處領有該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發出相關牌照,故不屬合法麻雀場所。

該些單位不能以聯誼會自居,容許會員私下對賭,只可有限度作私人聯誼麻雀耍樂場所,一旦向賭客收取租金或佣金,即屬違法,顧客及經營者均要負上刑責。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強調,地點並非判定合法或非法聚賭的重要因素,亦不須有現金交收或「抽水」佐證。他解釋即使有人以私人耍樂或會員聯誼作辯解,法庭亦會以合理性作考慮,「聯誼通常係指要有特定原因聚會先容許玩兩手,就算係同鄉會都無理由日日由朝到晚聯誼打麻雀慶祝,成座大廈都有就更難講得通。」賭客一旦被定罪,除留有案底,賭本亦會被充公而「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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