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定救護車為趕抵現場可不遵守燈號、交通標誌或車速限制,但前提是必須於「安全情況下」行事,並須響起警號及亮藍燈。有前線救護員指,若發生意外「即刻被當成唔『安全』」,不單或被警方檢控、扣分罰款,又或面臨紀律處分,若「揩花」救護車,甚至被扣最多一個月薪金,以支付維修費,有如多重懲罰。過去兩年半,就有逾百名救護員因執勤期間觸犯交通規例而被警方檢控,平均每月逾三宗。

根據消防處內部指引,救護車「衝燈」時須同時響警號及亮藍燈。

一一年初至今年六月底,共五百三十四宗救護車進行緊急召喚時發生交通意外的個案。消防處指,所有屬員出勤時須遵守《道路交通條例》,雖然他們可在安全情況下不守交通燈號等,但若司機因鹵莽或不小心駕駛干犯罪行,須負法律責任,亦可能遭紀律處分。同期共一百零四名救護員「處理緊急救護召喚期間觸犯交通規例」被警方檢控,至今無人因此遭紀律處分。

若是因屬員疏忽或過失導致遺失或損毀政府物品,消防處須考慮向屬員徵收補償罰款,助理區長或以下職級不可超過一個月薪金。一一年至今年六月底,有二百二十宗個案須向救護員徵收補償罰款,涉款由一百四十元至一千八百元不等。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