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早前被揭處理山頂纜車經營權「擺烏龍」,在上一次續期時錯誤引用一次性續期條款,導致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為期十年的經營權在今年年底屆滿後,無法如常續期。政府昨公布《二○一三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向纜車公司批出由明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草案將於十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擬在過渡期內擬備另一條例草案,長遠解決纜車經營權的法律問題。

長遠解決需經繁複程序

纜車公司在○三年根據現有《山頂纜車條例》獲批的經營權今年年底屆滿,纜車公司遂於去年底向港府要求續期,但運輸及房屋局早前發現,當年向纜車公司批出經營權時,港府錯誤引用只屬一次性的條款,使纜車公司無法如過去兩次續期般,只須補付地價及獲行政會議批准便可順利延續纜車服務。

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政府須修訂《山頂纜車條例》才有權延續或批出經營權,但立法程序繁複,或未能趕及年底約滿前完成。是項草案賦予政府權力,向纜車公司批出一次過渡經營權,確保作為山頂纜車服務不會中斷。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