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因誹謗被法庭下令向受害人賠償。足總副主席貝鈞奇一○年入稟控告《明報》一篇社評誹謗,案件今年七月審訊時,陪審團已判《明報》敗訴,但因《明報》引用「負責任新聞報道」的法律原則試圖免責,案件最終要交法官裁判。主審法官區慶祥昨日頒發書面判決,裁定《明報》撰寫社評前的準備工作,未達到負責任及公正的標準,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辯解。法官因此確認陪審團的判決,下令《明報》向貝賠償五十萬元兼支付貝的訟費,估計賠償連同訟費總數將達五百萬元。

貝鈞奇對被判勝訴感到高興,並指若對方上訴,他亦會奉陪。(資料圖片)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屯門普高對愉園的甲組聯賽賽事被懷疑「打假波」,引發出今次誹謗的案件。

貝鈞奇昨日無到法庭,由律師代表他領取判詞。

本案原告貝鈞奇除為足總副主席外,亦是愉園與公民兩支球隊的主席。他民事控告《明報》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商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指《明報》○九年四月十日、標題為《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的社評誹謗。○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一場屯門普高對愉園的甲組足球聯賽被懷疑打「假波」,輿論其後關注到屯門普高的財政來源,以及足總處理事件的手法。涉案社評便是評論此事,除嚴厲批評足總管理層,並多次點名提及原告。

陪審團早前裁定,該社評會令讀者以為原告為了與打假波疑案劃清界線,刻意隱瞞他與屯門普高的關係,且數日來前言不對後語,言行可疑,涉案社評的內容屬誹謗原告。《明報》申辯指有關社評屬「有理可據」,且為「公允評論」,但兩項免責辯解都不獲陪審團接納,《明報》要為誹謗原告賠償五十萬元。

撰寫前無參考其他報道

雖然陪審團已有裁斷,但因《明報》依靠的第三項免責辯解「負責任新聞報道」,根據案例要由法官判定,故案件要到昨日才正式判決。法官於書面判詞表示,《明報》需證明社評所寫的事件有公眾利益,而且其搜集資料及報道的手法,是公正和負責任,這項辯解才能成立。在本案中,與訟雙方都認同,假波事件牽涉公眾利益,因此法庭要裁斷的,只餘《明報》的行為是否公正負責。

法官指出,撰寫社評的《明報》主筆作供時承認,他對原告的指控評論,是建基於《明報》在四月七日報道原告在足總記者會回答提問,與兩日後他接受另一報章專訪時的說法不一致。不過證供顯示,四月七日除《明報》外,還有另外七份報章報道足總記者會,當中有一份有引述原告,解釋屯門普高的財政來源。不過《明報》主筆在下筆前,卻沒有參看這些報道。

此外,在社評刊登的同一日,《明報》在另一報道中,有提及原告對被指前言不對後語的回應,不過此點只在報道近尾段的不明顯位置。法官指出,《明報》在社評指摘原告言論不一、公正負責的做法,應在社評引用原告的說法,以及讓讀者知道原告在記者會有解釋屯門普高的財政問題,但《明報》並無這樣做。

法官表示,由於社評對原告的指控性質嚴重,事件亦非緊急到無時間查證,因此法庭對「公正負責」的要求會較高。他裁定《明報》上述的做法,未達到公正負責的標準,因此「負責任新聞報道」的辯解不能成立。

他因此依據陪審團判決,裁定原告勝訴及命令《明報》賠償五十萬元,同時亦頒下臨時命令,要《明報》支付原告訟費,如雙方在十四日內不要求更改,訟費命令便會作實。

對於被判敗訴,《明報》編輯部回應表示,不認同法庭的裁決理據,將會尋求法律意見,並積極考慮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A 8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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