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答有否通知受害人 議員轟輕率大意
【本報訊】消防處獲悉事件後的第五十天,才通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而消防處回覆本報時,亦未有交代有否通知受影響的市民,只稱會視乎事件中所涉及私人資料及其他情況,諮詢有關機構,以決定所需採取的跟進行動。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消防處上下疏忽大意,首先消防人員不應輕率將資料儲存於個人電腦,消防處獲悉事件後,亦應第一時間通知私隱署及受害人,「否則受害人無端端畀陌生人滋擾都唔知咩事?」
攜帶先加密 棄前要銷毀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不明白消防處為何獲悉事件一段時間後才通知私隱署,而非第一時間通知。此外,消防處亦應即時通知所有受害人,讓他們有所防範,認為消防處必須檢討現時指引,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及如何善後。
理工大學電子及工程系高級講師周海林表示,不論公私營機構人員,如處理機密資料,必須具有電腦保安意識,若需攜帶機密資料回家中電腦處理,第一件事是加密資料,必須有密碼才能解鎖;若想棄掉電腦,先將硬盤取出來,用消磁器銷毀資料,甚或用鐵錘打爛硬盤,令資料無法還原;大律師陸偉雄就指,受影響市民除可向私隱署投訴,亦可向消防處及涉事消防人員提出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