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梁振英(前左五)新提出的指引,特首有權不讓有關官員參與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工作。

港府公布特首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及接受利益及款待新指引,首次訂明「私人利益」的定義涵蓋家人、親屬、私交好友及曾經「欠下人情」的人,即使不涉金錢利益,但可左右官員在執行職務時判斷,都算利益衝突,特首有權不讓有關官員參與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工作,及要求官員放棄投資或利益。不過,新指引未有訂明若有官員違反新指引,有否具體懲處機制,包括要求中央停職或免職。有政黨及前問責官員批評新指引依賴特首一人把關欠缺透明度。

根據梁振英(前左五)新提出的指引,特首有權不讓有關官員參與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工作。

利益指引要點

最近接連有問責官員爆出利益衝突風波,先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上月下旬遭揭發家人囤地,其後發展局前政治助理何建宗未有申報家族公司在新界東北有廠房,港府終於本月一日在特首辦網頁上載新指引,規定司局長若有潛在利益衝突要向特首報告,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則報告給直屬司局長。

新指引連同附錄在內的十一頁,合共有五個章節,其中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個案一節,訂明「私人利益」的定義,除了官員本人,還涵蓋其家人、親屬、私交好友、所屬會所、協會、與官員有私人或社交聯繫的任何群體,以及官員「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的利益;而「私人利益」又不只限於金錢利益,只要有可能左右官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判斷,或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影響判斷,都屬於利益衝突。

新指引首次列明特首對於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時可採取的行動,包括其中一項是可以考慮指派另一名官員處理該事件的可能性;如特首認為官員的投資或利益與公務有衝突,可以要求官員放棄部分或全部投資或利益,或將有關投資交由其他人「全權託管」,倘有關利益衝突涉及刑事成分,特首應轉介個案予執法機構。

僅賴特首判斷被質疑

新指引亦訂明官員收受禮物、貸款、折扣及旅程等利益時,在何種情況下需向特首申請,其中向私交好友借款最多借三千元,向其他人則最多一千五百元,必須三十天內清還;在特別場合收受禮物,私交友好送的價值不可超過三千元,其他人最多一千五百元,其實是與規管公務員的措施看齊。

東方報業集團去年二月獨家連日揭發「貪曾」前特首曾蔭權任內接受富商款待事件,港府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去年五月提出三十六項建議,其中較受外界關注的兩項建議,即如果官員證實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特首須決定合適懲處甚至可向中央政府建議停職或免職,以及特首自己接受利益款待,應向一個獨立委員會申請許可,不過新指引未見在上述兩方面有任何着墨。

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質疑,新指引僅依賴特首一個人判斷,市民會否同意或對此有質疑。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認為,如何界定「私交好友」及「人情」,要交由官員自行判斷。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相信,新指引須依賴官員有足夠警覺性作主動申報,而涵蓋範圍則較以前寬,合乎市民普遍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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