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上周五生效,海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及消費者委員會截至昨日,合共收到逾千宗查詢及七十宗投訴,即平均每日有逾百宗查詢。不過,負責執法的海關未有因應修例而增加人手,立法會議員黃國健批評,修訂條例的規管範圍廣闊,且具刑事責任,如不增加人手配合執法,可能令公眾誤會當局故意「放水」予商戶,建議海關短期聘請臨時人手,長遠則檢討現時人手編制,是否需增加人手。

上周生效的修訂條例,規管範圍由商品擴展至服務,並針對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商品及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餌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接受付款。任何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截至昨日,海關、通訊辦及消委會合共收到一千零二十六宗查詢及七十宗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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