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父母並非手執子女接受手術的決定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為人父母當然有自主權,決定其二十一歲以下未屆法定年齡的孩子是否接受醫院提出的手術。

但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如有關的父母有其他問題,包括精神狀況有問題或正在監獄服刑等,當遇上嚴重情況,院方亦可向法庭申請有關的命令,經由法庭審理後作出裁決。

陸續稱,醫院在向法庭申請有關的命令後,法庭一般不會單方面作出批令,除非有關父母為失蹤人士或精神有問題等,否則法庭會召開公開聆訊,包括傳召有關的父母上庭,屆時父母便可向法官闡述不接受醫院提出做手術的理由等,而法庭在聽取包括專家等各方的意見後,便會作出適當的裁決。

不過,若父母有足夠的理據,就算法庭已作出命令,也可要求推翻。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