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生效的《商品說明條例》,醞釀三年,原因是過往並無條例規管服務行業的不良營商手法,以致消費者選購貨品或服務時,不時遇到不良銷售手法,在遭受金錢及時間損失後,即使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亦難以追討賠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修訂《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一○年公眾諮詢,在去年七月獲得立法會通過。

該法例涵蓋範圍由以往的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規管六種常見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條例實施後,將打擊多種為人詬病的不良營商手法,例如阻止顧客離開商店,以威逼消費、虛構或誇大服務的功效,或接受顧客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等。消費者今日開始,遇上以上情況「受屈」,可向海關投訴;而就廣播及電訊服務方面的問題,則可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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