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電訊商以新機「零機價」招徠。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本周五(十九日)生效,雖列明規管多種不良營商手法,但部分現存銷售手法仍極具爭議性及「灰色地帶」,例如電訊商的「零機價」宣傳手法,實際上與直接買機上台只是十多元差別。有法律界人士指,如有關廣告聲稱附上「超級優惠」等字眼,便可能觸犯有關條例,又指由於條例規管範圍太廣,執行初期會因字眼爭拗掀起訴訟潮,相信要經一段時間後才能釐清「灰色地帶」的爭議。

不少電訊商以新機「零機價」招徠。

「零機價」與攜機上台月費例子比較

本報致電電訊商稱欲購買Samsung Note II及上台,職員介紹該手機享「零機價」優惠,但需選用四百一十九元「買機上台」月費計劃,享每月三千九百通話分鐘及無限數據,簽訂二十四個月合約,亦須選用每月三十八元的增值服務。如「想買淨機」,職員指上台簽約可享購買手機八八折,該款手機折實價為四千五百七十四元,可選用「攜機上台」月費計劃,只需簽訂最少十二個月合約,以同樣通話分鐘及數據計算,月費二百六十七元,不需選用增值服務。二十四個月使用後,兩者的總支出相差十四元。

「零機價」有取巧之嫌

上述個案聲稱是優惠會否違反新的商品說明條例?有份審議條例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雖然零機價銷售手法有「取巧」之嫌,但電訊商是沒有犯法,因「平一蚊都係優惠」。不過,新條例生效後,電訊商如繼續使用「零機價」招徠,應小心廣告字眼,例如廣告中不能用「超級優惠」或「破天荒優惠」,「如果平得十四蚊,就唔可以用超級優惠呢類字眼,一般人都唔會接受!」他又指,有關優惠附帶多種限制,例如合約期、必須購買增值服務及月費計劃等,中途停用就會失去優惠,故廣告聲稱內應註明有關條款。

另一名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零機價銷售手法確存在「灰色地帶」,一方面消費者可能因有關廣告聲稱而消費決定,另一方面電訊商亦辯稱已提供優惠的解說,碰上同類爭拗時,預計會掀起一輪訴訟潮,要在條例生效後一段時間引伸出各種案例後,才能釐清「灰色地帶」。

香港通訊業聯會主席何偉中不評論「零機價」的宣傳手法,但說業界十分關注有關條例,數月前已檢視旗下的宣傳品會否犯例,又更新系統及向客戶服務部職員簡介有關條例,承諾會盡快配合條例的實施,並聽取各方意見。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將規管範圍擴展至服務業,針對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性廣告宣傳等。觸犯條例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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