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交網站已成為商業機構其中一個重要宣傳途徑,部分機構更會聘請「網絡打手」,在社交網站facebook留言「畀like」,或惡意中傷競爭對手,以達促銷或影響他人名聲的效果。不過,隨着《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下周五生效,上述行為將構成誤導性遺漏,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海關將聯同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在下周一舉行記者會,介紹條例執法詳情。

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將擴闊規管範圍至服務業,打擊多種不良營商手法,例如誤導遺漏、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根據修例的執法指引最終擬稿,如某公司指使僱員或網誌代理,在各網上論壇及facebook發表有利於該公司的意見,藉此促銷服務,或該公司聘請網絡打手在網上論壇或facebook抹黑競爭對手,兩種行為均會觸犯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部分機構會製造「人龍效應」,作為宣傳策略,修例生效之後,機構必須向消費者提供該宣傳產品的數量及優惠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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