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諮詢未展開,有人已磨拳擦掌提方案,但最終要喺立法會數夠票通過,先至最費工夫。有人諗起舊年立法會實施嘅選舉方案,喺一○年談判時有部分情節都幾驚險,原來方案事成前有部分過程要簽字作實,目的係令各方都不得反悔。

舊年實施嘅選舉方法,最重要係加咗五席區議會功能界別,即係超級區議會議席。相信大家都仲記得,談判過程係架空咗「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嘅政府同左派人士,方案取得共識之後,至交由特區政府執行。

由於政府同泛民主派之間嘅互信非常薄弱,貪曾要白紙黑字向白鴿黨保證,超級議席提名門檻只能喺十人至二十人之間,而該黨就要拎住呢張紙,交去黨中央討論及通過。

白鴿黨決定支持超級區議會議席方案後,特首辦同樣要求該黨簽字作實。特首辦但求心安,即使對方用爛紙一張寫低決定及簽名作實,都肯接受。

究竟用一張爛紙「作實」嘅聲明有冇法律效力?有人反悔時,呢啲聲明又有乜效用?呢啲鮮為人知嘅情節只反映一件事,就係彼此冇互信,就算喺爛紙上簽個名,都算係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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