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夫妻申請離婚後,法庭通常將子女撫養及監護權判予其中一方,但本港至今仍未正式立法限制沒有子女撫養權的父母擄拐子女離港。《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刊憲,旨在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的《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中,建議立法對未經所需同意而將兒童遷離香港的行動施加限制,賦予法院特定權力下令披露兒童的行蹤及尋回兒童,並賦予當局特定權力扣留疑遭人擄拐的兒童,交還有管養權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等。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出,法改會檢討本港有關擄拐兒童的法例,並參考英格蘭及澳洲等相關法律條文,提出六項建議,期望防止父母擄拐子女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此情況一般在父母雙方關係破裂後發生。他引述法改會指,遭擄拐的兒童因被人從家中帶走,遠離管養自己的父或母及其他家人而心靈受創,對於家人亦是傷痛經歷。勞福局已決定採取措施,制訂立法建議及其他實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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