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明報》一方提出的「負責任新聞報道之特權」第三項免責辯解(下稱此辯解),法庭處理方法是由法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定奪,但關於此辯解的事實基礎,仍是由陪審團做決定,而陪審團在昨日的判決中,亦對此辯解的案情作出「事實裁決」。

撰寫涉案社評的《明報》主筆早前供稱,在下筆前已經看遍過去幾天關於貝鈞奇的報道,並在社評會上討論過,才決定以貝「前言不對後語」作為社評立論點;不過據陪審團昨日裁斷顯示,他們不接受主筆有看過報道,而且貝被指有前言不對後語,亦只是主筆個人看法,並無經開會討論。

法官將於下周一,以陪審團裁定的這項事實基礎,去判斷《明報》的做法是否符合負責任的標準。而此項「負責任新聞報道之特權」的原則,對公眾而言頗為陌生。其實這項原則是最近十多年才開始發展,專為新聞機構而設的免責特權。被告一方如要引用此原則,需向法庭證明涉及誹謗的報道牽涉公眾利益,而且在發布之前,被告曾進行過的做法,已符合負責任的新聞專業原則後,最終就算報道內容有不正確的地方,被告也毋須負起誹謗的民事責任;而此項原則在○五年首次被香港法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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