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下班要打卡,疑犯保釋要報到,警察巡邏要簽簿,若然有朝一日回家吃飯也要打卡報到簽簿,你會有甚麼感受呢?那感受,應該笑中有淚,淚中加一點哀愁。

基督教十誡的第五誡規定,信徒必須孝敬父母,可是權威如聖經也沒有說明怎樣才叫孝敬,更加沒有指出具體的懲罰方法。內地官僚不知是真心誠意鼓吹孝道,還是無事找事硬要把老百姓管得死死的,居然透過立法來禁止不孝子女做出忤逆行為。根據七月一日生效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最新規定,分開居住的子女必須經常看望和問候年老的父母,否則將被裁定違法。

無錫剛剛就有一宗家事官司,法官大人判定被告必須最少每兩個月回家看望父親一次,還詳細規定了必須回家的節日,包括春節、端午和中秋等等,若然侍親不孝的違例者沒有辦到,可被追加罰款直至被拘留。

常言道,清官難審家庭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真的可以把千絲萬縷的家庭事審得明察秋毫嗎?治絲益棼也,理論上當然不可能秉公處理,正所謂無仇不成父子,兒子不願意或者不能夠回家看望和問候雙親,也許有一大堆恩怨情仇的特殊原因。問題正正在於此,既然糾纏不清的家庭事難以審理,國產官僚卻要插手審一審,會不會進一步加深父子之間的深層次矛盾?不願回家打卡報到簽簿的子女,到頭來淪為父母的控告對象,有違構建和諧社會的維穩初衷啊,強制性孝敬父母徒添戾氣。

過年過節不回家竟然是犯法行為,與其說是國產官僚鼓吹孝道,不如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日後再有好事之徒膽敢維護人權,除了尋釁滋事的慣用罪名之外,還可以扣上侍親不孝的帽子,不回家者被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