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字得個貧,即使是貪污一元錢。東區海底隧道收費員因為將一元錢收入褲袋,結果被上司告發報警,被法庭判處盜竊罪成,自簽兩千元守行為兩年,交付一千元堂費,失去工作又失去工作十九年的退休金。貪一元錢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案件引起紛紛議論,有人質疑隧道公司小題大做,也有人批評法庭矯枉過正。其實,關鍵不在於貪污多少,而在於誠信,今天貪一元錢,明天就會貪十元,後天貪一百元。哪一個大貪污犯不是從貪小便宜開始呢?正如古代官衙一副對聯:「貪一文,則官不值一文錢。」即使貪污區區一元錢,誠信備受質疑,人格已經破產。

從這個角度看,隧道公司及法庭嚴正以待,應該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相信案件將成為經典,證明香港是清廉的地方,是對貪污腐敗零容忍的地方。試想一下,貪一元也受到嚴厲處罰,那麼有朝一日,若被指「貪遍省港澳」的前特首曾蔭權及有「送禮專員」、「飲酒專員」之稱的前廉政專員湯顯明遭繩之以法,豈不是可以判處最高刑期嗎?對於貪曾貪湯這對「絕代雙貪」,法庭如果不用狗頭鍘伺候,怎麼能伸張正義,擦亮法治與廉政的招牌?

最令人擔憂的是,本港一向有「刑不上權貴」的傳統,對小市民量刑從快從重,對權貴則往往網開一面。君不見,上述小職員案發一周便被判刑,效率奇高,反觀貪曾案查了一年多仍無下文,這難道不是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的翻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