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加強打擊新界私人土地非法棄置建築廢料的問題,政府建議修例訂明日後任何人在共有業權的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料,必須獲地段每一位擁有人的許可,且需向環境保護署提供指定表格,並於相關地段上的顯眼位置展示。違例者首次定罪會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持續罪行,每天另處罰款一萬元。

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明日刊憲,本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修訂草案又建議,有關人士需在擺放棄置物料日期至少二十一日前,向環保署提交指明表格及相關資料文件,指明表格示明的擁有人,必須是根據《土地註冊規例》備存的登記冊所示的有關地段擁有人,並獲相關人士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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