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漫步倫敦鬧市,覺得氣氛有點不尋常,通衢大道停了數十輛警車,又有荷槍實彈的警察走來走去,不一會更有兩架直升機低空盤旋,以為可能有大型示威活動,為免殃及無辜,馬上跑到最近的地鐵站離開。

晚上看新聞才知道,原來這是警方一項大規模搜捕行動。在G8峰會舉行前,警方接報有人策劃示威行動,抗議資本家和金融集團貪婪剝削的斂財行徑。警方指這項示威行動可能為倫敦市中心帶來嚴重騷亂,因而動員千四警力,在倫敦市中心過百地點搜查,檢去不少示威物品,並拘捕三十多人,警方宣稱已成功瓦解一場可能發生的嚴重衝突。

英國沒有甚麼二十三條惡法,只為了一場峰會,警方便要在事前執法,阻止一場仍在計劃當中的合法示威行動,媒體對此只是輕描淡寫,也沒有引起社會關注。如果此事在香港發生,唔嘈到拆天至奇!似乎這邊傳遞的訊息是市中心治安和秩序不容破壞,警方有必要阻止事情發生。

反觀咱們的所謂佔中行動,開宗明義擺出來便是要構成治安不寧,癱瘓正常經濟活動,破壞社會秩序,警方又是否可以在事前犁庭掃穴,先發制人,防止騷亂?對方會說假如今天的政府是普選出來,有充分民意授權,做乜都得。咁講法,普選出來的政府唔係好惡?兜兜轉轉講完又等於無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