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肯定的是,劉志軍最終最多只會判死緩。蹊蹺的是,法庭庭審過程中出現了兩個令人意想不到,一是劉案的涉案金額和財物出現落差巨大的兩個版本;二是公訴方請求法庭為劉減罪,被告律師則聲稱被告無立功表現,暗示就此減罪無依據。

檢方稱,劉受賄六千多萬元,因其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於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三百七十四套房產,逾八億元人民幣被追繳。劉的律師稱,劉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能直接算在本案中。這就很奇怪了,劉被控受賄和濫用職權,有甚麼理由不將這筆帳算在其內?好比說,一個人投毒藥死了孕婦,導致胎死腹中,難道投毒者不要為胎兒之死負責?

庭審過程中,檢方表示,劉受賄事實中的絕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動坦白的,本案涉及的受賄及濫用職權犯罪,無論是損失還是贓款都已追回,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後果,於是請求法庭對劉從輕處罰。對此,辯護律師對記者稱,劉無法定立功表現,但其對中國鐵路的發展之功和對國家經濟的拉動之功不能被忽視,律師因此提請法庭量刑時考慮這一情況。

檢方主動請求減罪,本已是咄咄怪事,律師不同意檢方理由,更是奇聞一件。律師擺出被告過去的所謂功勞說事,請求減罪,這和檢方目標一致,但依據很是不同,甚至矛盾。其實,無論是涉案贓款贓物,還是對劉立功是否認定,顯示雙方都不想讓劉死,但事先沒排練好,雙簧戲上演時就拆了對方的台。

內地的司法正義,在巨貪面前,其實就是走過場。劉志軍死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