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機管局及港府分別持機場保安公司五成一及四成九股權,防止賄賂條例訂明機管局為公共機構,但機場保安公司不在公共機構列表內。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機場保安公司屬私營公司,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建基於職能而非機構本身;終審法院案例指,該罪行需涉及一個人因公眾利益而被賦予的權利及責任,今次事件只是有人被指多領金錢,卻不涉有關保安責任,認為與該罪無關。

但法律界人士陸偉雄認為,港府持有公司一定比率股權,公司已算是公共機構,是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須視乎有關人士的工作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若調查發現有人蓄意漏報、隱瞞或欺詐,則有機會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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