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陷阱無處不在,令人防不勝防,市民一旦中招,往往申索無門。消委會日前公布未來三年的策略計劃,除了積極倡議消費者集體訴訟,還會研究是否引入新仲裁模式,讓買賣雙方透過簡易法律程序解決消費糾紛。

有別於現行的消費糾紛調停模式,消委會考慮引入的兩種新模式將會具法律效力。第一種「仲裁模式」,當局將會成立仲裁中心,聘請退休法官擔任仲裁官,若涉事雙方同意透過仲裁解決糾紛,即可將事件交予中心裁決,排期快捷,成本較低,資料保密;第二種「法庭模式」,涉事任何一方皆可單方面要求裁決,視乎涉及金額,交予各級法院處理,缺點是排期較長,涉及龐大法律開支,而且可能公開敏感或個人資料。

由於現行的消費糾紛調停模式不具法律效力,每年皆有大量個案無法調解,投訴人被迫自行向法庭入稟追討,費時失事,一向為人詬病。所以,消委會研究改善仲裁制度,無疑走出了正確一步,問題是,一法立,一弊生,當局研究的兩種方案皆有弊端。以仲裁模式來說,仲裁中心要展開裁決,先要獲得雙方同意,不能單方面仲裁,而要求涉嫌欺客的不良商戶同意仲裁,無異於與虎謀皮。至於法庭模式,消費者雖然擁有較大的主動權,但成本高昂,何況近年愈來愈多消費糾紛涉及訪港旅客,要他們山長水遠來港上庭,根本不切實際。

香港號稱購物天堂,正貨之都,實際上消費市場亂象叢生,消費陷阱無處不在,由層壓式推銷到預繳式消費,由導遊欺客到黑店宰客,層出不窮,禁之不絕,不但反映仲裁制度有問題,更暴露規管制度漏洞百出。面對不絕如縷的宰客事件,消委會猶如無牙老虎,徒具調查權,沒有執法權,最多只能公布不良商戶名稱,提醒大家小心而已。事過境遷,不良商戶只需改個名稱,換個招牌,便可繼續招搖過市,繼續宰客坑人。所以,要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必須設法堵塞這個漏洞,杜絕黑店借屍還魂,否則,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即使採用最嚴厲的法庭模式,不良商戶仍可重施故技,根本無法杜絕消費陷阱。

其實,當局執法不力、有法不依,亦是一個大問題。黑店宰客的手法千篇一律,往往涉及詐騙成分,是極明顯的違法行為,只要執法部門順藤摸瓜、放蛇蒐證,不難將不良分子繩之以法。無奈執法部門敷衍塞責,每逢遇到消費投訴,總是以蒐證困難為由推搪了事。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若執法部門繼續放軟手腳,不肯協助蒐證,消委會根本無可奈何,不管設立多麼完善的仲裁制度,恐怕也無法發揮作用。

保障消費者權益,必須多管齊下,消委會有責任,所有執法部門也責無旁貸,既要修補法例漏洞,亦要確保新例付諸實行。單單成立仲裁制度,顯然是不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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