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修訂例明刊憲
【本報訊】加強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明日刊憲,訂明修訂條例會在七月十九日正式生效,屆時條例的適用範圍將擴展至禁止商戶對消費者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海關會是主要的執法機構。
同時,《商品說明(通訊事務管理局不可行使的權力)公告》,也將會於同日同步生效,賦予通訊管理局共同管轄權,以管轄電訊及廣播服務持牌人所作出,與提供相關牌照下的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
《公告》所剔除的權力,僅關乎貨品的條文,通訊局按修訂條例執行法定職責時,毋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