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曲舞台上公堂大審的戲看得多,節婦含冤,被誣謀殺親夫,小姐贈金,書生被插贓嫁禍,都被嚴刑拷問,屈打成招;包公審郭槐,海瑞奏嚴嵩,明明擺出成副大花臉奸到路人皆見,卻幾乎逍遙法外。公堂戲好看,在於明知好人被冤屈,觀眾無能為力,難以打抱不平;惡人隻手遮天,看官磨拳擦掌,不能動其分毫。幸而舞台上自有規律,總會好人逃出生天,壞人按律落網,否則觀眾便會不滿。

政客把議會變作公堂,開庭大審貪官,名為調查,實則審問。調查是尋根究柢,找尋事實真相,審問是審視呈堂證供,判斷當事人是否觸犯刑典而應當接受懲處。政客似乎早已成竹在胸,手持審計署報告和一大疊媒體報道,便把當事人當作疑犯審問。政客雞嘴鴨舌,發問毫無邏輯,但憑主觀思維,當事人根本無從置辯。政客議堂內受免責保護,可肆無忌憚胡亂發言,當事人面臨一系列刑事和內部調查而不能不審慎應對。政客建議發出傳票讓當事人免責發言,等如不見血的嚴刑逼供。假如我是當事人,寧願犯上藐視立法會的罪名,也不甘心接受一群早存偏見的政客的所謂「調查」。

如果指控屬實,貪官惡吏必須依法受到制裁,政客們「未查先審,未審先判」的取態完全違背法律精神和程序公義。我信廉署,我信法庭,我就是不信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