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九八年因偽造文件罪被判入獄,為首位被罷免的立會議員。(資料圖片)

【本報訊】《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款及《立法會條例》第十五(1)(e)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香港或境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二議員通過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便須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根據過往案例,被判刑議員即使獲准緩刑毋須即時入監,或已表明會就定罪與刑期提出上訴,都無阻議員提出罷免動議。

詹培忠九八年因偽造文件罪被判入獄,為首位被罷免的立會議員。(資料圖片)

此外,根據立法會在九八年提出的意見,政府官員亦有權根據有關條文提出罷免議員動議,但過往並無先例。

二人可在補選重新參選

《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任何人在香港或境外被判處為期超過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該人都不得於被定罪日期起的五年內參選立法會。由於黃毓民與陳偉業今次分別僅被判監六個及五個星期,少於該項條文規定的三個月,故兩人即使被罷免議席,也可在補選中重新參選。

立法會過往曾兩次啟動罷免議員機制。九八年時任金融服務界議員的詹培忠因偽造文件罪被判監一年,九九年被立法會以三分二多數通過動議罷免議席,是首位根據有關條文被解除職務的議員。一一年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被判監兩個月,獨立建制派議員謝偉俊向他提出罷免動議,但泛民主派認為梁國雄是為了反對不公義的替補機制而犯法,並非為了一己私利,對動議投下反對票,令動議未能取得在席三分二議員贊成而遭否決,梁國雄因而可保住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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