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到場時高舉勝利手勢。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與剛宣布退出人力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參加完七一遊行後,繼續率領群眾佔據中環行車線並衝擊警方防線,被裁定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二人昨於東區法院分別被判監五星期及六星期,但獲准緩刑。裁判官杜浩成在判刑時,批評兩人身為立法會成員公然犯法,有明顯破壞本港法治精神的危機。杜官又指黃毓民在宣誓下作不實口供,陳偉業則無理質疑法庭有政治任務,兩人的表現對香港造成難以估計的傷害。由於兩人同被判監超過一個月,根據《基本法》可能會被罷免議席。兩人都批評判決不公,表明會提出上訴。

黃毓民到場時高舉勝利手勢。

法官批評陳偉業無理指法庭有政治任務,但因他已道歉而無再追究。

法官指若非警員當日及時向示威者噴射胡椒噴霧,黃毓民可能會受傷。(資料圖片)

杜官判刑時批評兩人身為立法會議員,公然干犯刑事罪行,其中黃毓民更在宣誓下作出失實供詞,無必要地誣衊警察將他推倒在地上,陳偉業則無理質疑法庭有政治任務,雖然他其後已公開道歉,但他們的表現已對香港造成難以估計的傷害。

杜官又指出,兩人在該次集會中明顯擔當主導角色,他們指揮示威者衝擊警方封鎖線十分危險,罔顧現場示威者、警察、記者,甚至自己的安全,罪責遠比阻塞交通嚴重,若非警方及時使用胡椒噴霧阻止示威者前進,黃毓民或會受傷,而今次事件中無人受傷實屬僥倖。

「激烈行為阻社會發展」

對於兩被告批評《公安條例》為「惡法」,杜官強調無人可以凌駕法律:「除非被法庭裁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否則從來無一條法例係可守可唔守嘅。」而法治精神為香港的核心價值,故以激烈行為大規模破壞法治,造成社會不穩及社會發展受阻,做法並不可取。

杜官又引述控方提交的數據,本港遊行集會次數由九七年的一千一百多宗,上升至去年的七千五百多宗,正好證明現行法例保障了市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法理環境。對於黃毓民明言要用激進方式進行社會運動,杜官更引用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之言,指濫用遊行示威自由,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及整體長遠利益,甚或是民選政府的死亡絕症。

呈新聞圖片交警方跟進

杜官最後判處陳偉業非法集結罪成,監禁五星期及罰款共四千八百元,但獲緩刑一年;黃毓民則因曾作不實口供,被加刑至監禁六星期及罰款共四千八百元,緩刑十四個月。

另外,杜官將一張由陳偉業呈堂、據稱拍到有警察拳擊陳胸口的新聞圖片,交由律政司轉介警方跟進,一方面調查是否涉及刑事行為,一方面讓警方研究如何指示前線警員應對類似情況。

案件編號:ESCC 2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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