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及常規》第7.1條,檢控人員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必須考慮兩點:首先,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如案件表面證供符合這兩點,律政司就會提出檢控。

公眾對檢控工作的一大誤解,莫過於認為對於所有有勝訴機會的案件,律政司都應決定檢控。其實檢控與否要考慮一系列因素,因為檢控是公共決定,涉及公眾資源,故律政司必須慎重決定。

正如早前有的士司機因為多收五毫而被控濫收車資,律政司決定不提出證據(Offer no evidence)。由於律政司有責任證明案件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所以當律政司不提出證供後,案件便無法證明,被告便會被判無罪,當庭獲釋。

但這個決定不等於被告沒有觸犯罪行。法例規定的士司機必須按咪錶顯示收費,哪怕多收一毫也是犯法。律政司聲明僅指出考慮案情有關罪行性質瑣碎後撤控,即考慮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及資源運用後撤銷控罪。該名的士司機及市民絕不應認為此案案情簡單、涉及金額非常少而錯誤認為這個行為沒有觸犯法例。各界卻錯誤地把矛頭指向警方及律政司,看來香港大眾的法治精神還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