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規管光污染無期,港府研究兩年得個吉!環境局轄下戶外燈光專責小組昨日開會,最終決定以自願性熄燈模式監管光污染問題,視乎成效及公眾意願,再決定是否立法規管,連帶當初建議港府參考《噪音管理條例》,將熄燈時間設定為「晚十一朝七」,亦遭小組否決,港府稍後提交建議到立法會討論。小組委員劉祉鋒對有關決定感到極之失望,認為小組愧對光污染苦主,促請港府需定期公布報告,增加公眾監察的透明度。

戶外燈光專責小組昨日加開會議,討論立法規管光污染及熄燈時間,設定為「晚十一朝七」的可行性。據悉,兩大建議僅得少數委員支持,大部分委員仍質疑立法規管的迫切性,又認為規定晚上十一時熄燈未必適合。爭取立法規管多年的小組委員劉祉鋒慨嘆,即使現時決定立法規管光污染,最快都要三年後方能落實,認為小組研究光污染逾兩年,理應了解其嚴重性。他形容自願性監管等同「拖字訣」、「原地踏步」,「傾咗兩年都做唔到(立法規管),對唔住班(光污染)苦主,亦遑論提倡低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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