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與原來性別人士結婚權利的案件,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以四比一多數裁定,《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禁止變性人結婚是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故判案中由男身變女身的上訴人W小姐終審上訴得直,但終院暫緩昨日的判決一年,讓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W在爭取了四年半之後,最遲只要多等一年便可如願與男友在香港註冊結婚。
W小姐將與南韓變性人河莉秀(右)一樣圓結婚夢。(資料圖片)
W小姐的代表律師韋智達到終審法院領取判決書後,買了一束花送給W作賀禮。
終院表明,今次判決不會處理同性婚姻問題,四名判W上訴得直的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及賀輔明,而陳兆愷則持相反意見。前四名法官表明,《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香港居民結婚的權利,雖然婚姻要受法律規限,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適婚年齡、血緣親密程度等,但該些規限不能損害到結婚權利的本質。
就本案涉及的《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將確定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W雖已變性為女人,但不屬於法例中所指的「女人」,法例實質上是完全禁止她結婚,故終院裁定法例違憲;終院表明,香港社會是否對變性人結婚權利有共識,非法庭考慮因素。
傳宗接代重要性減
終院指,在香港婚姻已有意義深遠的變化,有夫婦高齡結婚、採用避孕措施、接受絕育手術,很多夫婦婚後不想生孩子,也有生了孩子而不結婚,過往視傳宗接代為婚姻基要成分,但重要性現大大減低。
終院續指,現今全世界都確認變性需接受醫學治療,過去四十多年,醫學進步,社會對變性人態度也有重要改變。在處理變性人婚姻時,不應只把焦點集中於出生時已固定及無法改變的生理特徵,要一併考慮其生理、心理、社會元素及其有否接受變性手術以評定其性別身份。
須有醫療組織證明
終院暫擬頒令宣布,有關法例的「女」或「女方」須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女身的變性人,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有改變。終院亦擬頒令宣布W有資格與男人結婚。終院要求雙方在六月三日前就適當的判令向終院陳詞。
持異議的陳兆愷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已放棄或基本上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終院不應用詮釋憲法的權力去承認變性人婚姻,否則等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
代表W的律師韋智達得悉W終極勝訴後,買一束花送給她,說是香港所有女人的勝利,稱W變性後已以女性身份生活了五年,各方面都被當作女人,獨欠不能與男人結婚,她渴望與男友結婚的心情與其他女人無異,她對判決非常高興。保安局發言人稱,政府尊重終院判決,正詳細研究判詞,會在適當時候向終院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FACV 4 /12
W小姐檔案
年齡:37歲,未婚,有一名男朋友。
變性經過:2005年,被診斷有性別認同障礙,開始接受精神病學評估及賀爾蒙治療。
2007年,改用一個較女性化的名字。
2008年,在律敦治醫院接受變性手術,獲醫管局文件證明性別已轉為女性。
2008年8月,獲發註明女性性別及新名字的身份證及護照,正式證實其女兒身。
W小姐爭取合法結婚之路
2008年:W小姐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男友註冊結婚被拒,決定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2009年11月:高等法院批出許可排期審理,成為同類案件先例。
2010年8月:案件於高院開審。
2010年10月:高院原訟法庭駁回W小姐的司法覆核申請。
2011年10月:W小姐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2011年11月:上訴法官夏正民及霍兆剛駁回上訴,W小姐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2年3月:上訴法庭就兩條法律問題,給予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法官以4對1裁定W小姐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