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法官大人問了一條艱深難答的問題:Does the Hong Kong Police have nothing else to do?事緣一名菲傭以三十五元買豬肉,向僱主訛稱花費五十元,僱主不忿菲傭打斧頭,一怒之下報警。涉款區區十五元,裁判官見到如此雞毛蒜皮的瑣事竟然鬧上法庭,不禁直斥之曰「很荒謬」,質疑小題大做的執法人員沒有其他事情好做。

警方到底是否無聊透頂沒事找事做?本來是難以稽考的,如今終於水落石出,答案是警方真的沒事做。

有一名駕駛的士超過三十年的司機被警方控告,罪名是濫收車資,案情顯示被告多收乘客五毫。據說,乘客落車付款之時也沒有異議,事後才覺不妥當向警方投訴,而律政司則動用不知幾許的公帑起訴之。

如果有其他事情好做,英明神武的警務人員會為了微不足道的五毫大興問罪之師嗎?既然涉款十五元也要被裁判官直斥為荒謬,那麼為了的士司機多收乘客五毫而鬧上法庭肯定是比荒謬更荒謬。

大概就是因為警方果然沒事好做吧,所以有人莫名其妙地被拘捕,事前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低調通緝」,通緝期間出境入境來去自如。

也許並非全然沒事好做,只是大事做不來,惟有專挑小事來做。就以旺角鏹魔襲擊途人的一系列兇案為例,這樣沸沸揚揚的大案,而且一再加碼懸紅,通緝得非常高調,破案了沒有?大魔頭抓不了嘛,立功得靠痛宰小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