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屬第一類危險品,受法例監管,只有持牌者才可管有。自製炸藥、炸彈固然違反本港法例,法律界人士更指出,就算在網上教人調製火藥或炸彈,亦觸犯本港法例,可被判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倘若有人集齊製作火藥的材料,又有製作火藥的意圖,都屬違法。另外,在網上教授製作爆炸品亦屬違法,陸指:「網上教人製炸彈,如果個網民係亂寫,整唔到炸彈就唔算犯法,但如果個配方真係成功製造炸彈,咁就犯法。」

他補充,上載資料者,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條文,最高可被判囚五年。另外,若有人根據上載的資料成功製造炸彈,上載者可被控告,教唆管有爆炸品等較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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