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實施「限奶令」打擊過量攜帶奶粉出境至今逾兩個月,但法庭與控方在處理涉案充公奶粉數量的條文上,仍存分歧。繼屯門法院一名暫委裁判官早前否決「連本帶利」充公涉案者全部奶粉後,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昨處理一宗同類案件時亦持相同意見,最終判攜帶過量奶粉的女被告罰款,但只充公超出限額的奶粉,准被告取回合法攜帶的兩罐奶粉。

罰款500元

被告李一村,六十歲,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報稱居住澳門及在當地經營香燭生意。她昨日承認一項企圖輸出禁運物品罪,指她於今年三月四日在上環港澳碼頭管制站,企圖輸出三點六公斤嬰幼兒奶粉,超過法例容許的一點八公斤。她解釋奶粉是帶給澳門親友食用。裁判官杜浩成參考同類案判刑準則後,判她罰款五百元。

控方按律政司立場,申請將所有涉案奶粉全部充公,但杜官認為只需充公超額攜帶的奶粉,因控罪只針對「攜帶數量」,而非「攜帶行為」,況且在充公證物方面,法庭有權酌情處理。

案件編號:ESCC 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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