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裁判官馬保華於去年審理一宗偷拍裙底案時,雖知案中男被告已有兩次相類前科,仍輕判對方接受十五個月的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裁定馬官的判刑是原則性犯錯,但因不想在原審結案的八個月後才改判被告入獄,加上被告在此段期間,配合感化官指示及接受心理治療,中斷治療可能對他的康復不利,故才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審判刑。

被告楊泳康,二十五歲,先後於○七及○九年偷拍女子裙底,均獲法庭給予機會,分別輕判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二十四個月感化令。去年七月十二日楊再犯。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法庭已多次強調在公眾地方拍攝女子裙底屬嚴重罪行,上訴庭亦同意此類罪行一般要判短期監禁以收阻嚇作用。楊之前兩度干犯偷拍裙底案都獲輕判,毋須入獄,但他仍不珍惜機會而再犯,馬保華再輕判他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上訴庭認為以本案背景,特別是楊有相類前科,判感化令屬判刑過輕。

改判入獄嚴苛維持原判

惟上訴庭亦考慮案件審結至上訴當中已近八個月,期間楊亦配合感化官指示及接受心理治療,現時才改判他入獄也屬過分嚴苛;故此雖然馬保華犯錯,但上訴庭基於上述理由決定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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