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涉嫌擲物的疑犯,分別是大廈的租戶及業主,在房屋署的扣分制下,租戶可能被扣七分或十五分,甚至即時終止其租約,但業主則不受規管,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梁耀忠稱,現時公屋租戶受房屋署扣分制及法例雙重規管,而租者置其屋業主則如私樓業主一樣,不受房署規管,即使業主利用公屋單位犯法,房署都「無符」。

梁說,同一幢大廈既有業主又有房署租戶,除較難管理,亦在住戶間衍生無謂爭拗:「譬如樓下話樓上單位滴水,如果係租客就一定要開門畀對方入屋修理,但如果係業主,就有權唔開門,房署都無符。」他批評租者置其屋計劃未能善用社會資源,又增加管理困難:「政府自制矛盾,成件事係捉蟲!」

根據公屋管理扣分制,高空拋擲破壞環境衞生的物件可被即時扣七分;如果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則可被扣十五分,而房委會會引用《房屋條例》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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