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麥齊光

【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騙取租津案昨在區院續審,控方傳召九○年購買麥齊光名下21E單位的女買家作供,她強調當年因一心購買城市花園向海單位自住,即時「交吉」是必須考慮的條件,但她簽買賣合約時,業主沒有出現,雙方在不同情況下簽約,她亦從未見過麥齊光夫婦。

被告麥齊光

被告曾景文

女證人奚翠娟昨出庭講述當年買涉案21E單位經過。

兩名被告麥齊光和曾景文被捕後曾向廉署解釋,九○年曾景文想出售名下的22E單位,但因有租約綑綁,難找買家,與麥齊光商量後,交換了麥可即時「交吉」的21E放售。

當年女買家奚翠娟昨供稱,購買即時「交吉」單位確實為必須考慮條件,她九○年跟丈夫希望購買城市花園向海單位,遂透過美聯物業代理物色,經紀陳光明介紹涉案21E及另一單位給她。她憶述當年陳帶她夫婦倆到21E睇樓,一名「曾先生」在單位內,但現已記不起對方樣貌,「曾先生」亦無交代他是否業主,經紀亦無指樓上22E單位放盤。奚最後決定買21E,她入住該單位至今。

授權曾景文處理買賣

八九年加入美聯的陳光明稱,他翻查文件後,確認自己九○年處理21E的買賣,當時業主是麥齊光夫婦,而兩人簽下授權書授權曾景文處理買賣,但由於已事隔多年,詳情已完全記不起,他亦認不出曾景文和麥齊光等人。陳又透露,八九至九○年間正值移民潮,使用授權書處理物業買賣情況普遍,每十宗便有一宗,但辦理授權書主要是因授權者不在港。

案件編號:DCCC 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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