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研設重選機制

【議會組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前提出特首必須「愛國愛港」,若香港實行特首普選後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中央有權不任命。據了解,港府正研究訂立可稱作「守尾門」的重選機制,一旦中央表明拒絕任命在普選中勝出的特首當選人,港府有法定架構安排重選。立法會議員對重選機制有不同意見,有議員認為中央非橡皮圖章,不能假設中央必定任命普選出來的特首,亦有議員認為應集中力量商議一套大家接受的普選機制,避免重選。

消息人士指出,港府已就下一輪政改諮詢做好準備,隨時可以展開。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七年的《決定》內容,一七年特首產生辦法主要分三個程序,即提名程序、普選程序和任命程序。當中提名程序又可再細分三部分,即提名委員會組成、應提名多少位候選人,以及何謂「民主程序」提名。

人大《決定》已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特首選舉委員會現行組成,故該部分諮詢將集中詢問市民,應否按上屆選委會再增加委員人數、界別分組及擴闊選民基礎等,爭議相對較小。最大爭議估計是何謂「民主程序」及獲提名候選人的上下限人數,鑑於喬曉陽講過提名委員會是以整個機構提名,而非個別委員提名,故傾向不會沿用選委會現行的提名門檻制度,可能改行類似信任投票的提名方式,淘汰被大部分提名委員會委員認為不合適的參選人。

任命非象徵性

至於一人一票普選程序,爭議性估計亦不大,多數會參考歐洲國家的多輪投票制度,確保最終選出的特首獲過半數選民支持,不會像美國總統般可在得票率不足五成下當選。

任命程序方面,中央一直強調特首任命程序是實質的任命,不是象徵性、「橡皮圖章」的任命,若有中央不能接受的人選成功取得提名委員會提名,及在過半數選民的支持之下當選,中央仍然有權不任命,港府因此認為有需要訂立發還重選機制,處理這種「不幸」情況,避免香港爆發憲制危機。消息人士強調:「《基本法》訂明普選特首要過三關,如果頭兩個關卡(提名程序及普選程序)都失效,中央係有權『守尾門』嘅。」

《基本法》有訂明現屆特首在甚麼情況下必須辭職,以及特首出缺時的處理程序,但沒有說明若中央拒絕任命下任特首時應如何處理。港府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隱含中央可不任命特首選舉當選人的權力,故制訂發還重選機制毋須修改《基本法》,只須透過本地立法進行。

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特首選舉的選舉主任須在完成點票後盡快宣布選舉結果,結果宣布後僅得原訟法庭有權在選舉呈請程序中,宣告當選者「並非妥為當選」,沒有法定機制授權港府可在其他情況下安排重選。消息指港府或會在法例訂明,在中央透過某種指定形式表明不任命特首選舉當選人後,選舉主任便須宣告之前的當選資格無效,並在合理時間內安排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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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辦誰是主人,須由中央任命,港府準備就重選特首機制立法。(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