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視違反牌照案通訊局披露干政證據

【本報訊】廣播事務管理局(現改組為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前年就亞洲電視開展調查,裁定亞視違反牌照條件,讓其主要投資者王征干預管理,建議對亞視罰款一百萬元,而其執行董事盛品儒亦被指不適合管理亞視。亞視去年就報告申請司法覆核獲判勝訴,通訊局為此再提出上訴,案件昨正式開審,首度披露當局指控王征干政的證據,當中包括王征主催《感動香港》活動及《走進上市公司》節目,並對兩節目作出具體指示,要求員工執行。

亞視這次興訟重要目的之一,是阻止通訊局公開報告內容影響公司。法庭在原審階段接納其申請,安排案件閉門聆訊,連判決都未公開。直至踏入上訴階段,公眾始知悉原訟庭裁定通訊局調查程序不公,但亦未透露具體判令如何。

證人匿名是鼓勵舉報

代表通訊局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昨引述通訊局得到的亞視管理會議紀錄,內容提到,《走進上市公司》節目長五分鐘,「必須先取得王先生同意」,才可改變節目長度和製作方向。紀錄亦記載,《感動香港》選舉是由王征提出舉辦,候選人名單亦是由王征最後確定,會議更責成公司各部門需配合,連新聞部亦不例外,需天天跟進,王征甚至明確指示要派星光歌手出席宣傳活動。

亞視強烈否認上述指控,指通訊局一直無披露五名匿名爆料人身份、以及他們與局方會面的紀錄,令亞視無法回應,而原訟庭之前亦接納此論點,判通訊局調查不公。陳文敏稱,電視台具龐大影響力,通訊局作出調查的本意,便是確保持牌機構管理水平。陳指,局方雖有權罰款,但調查機制不應跟刑事調查相提並論,亞視不能指調查違反《人權法》中公平審訊原則;至於將證人匿名是為鼓勵知情者舉報,而電視業行頭窄,就算有證人已離職,亦應獲保護,況且局方非單憑匿名證供達成結論,證供真偽也與證人身份無關,故毋須公開。

代表亞視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稱,不論機制原意為何,本案中被建議罰款達一百萬元,後果之嚴重足以讓亞視得到《人權法》保障。余指調查是由通訊局收到自稱亞視員工的匿名投訴而起,亞視在不知對方證供全貌下難以辯護。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 CACV 2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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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