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結婚或改變性別觀

【本報訊】本港首宗變性人爭取結婚權的案件,由男變女的W不滿婚姻登記官不批准她與男友在港註冊結婚,因而提出終審上訴,代表政府的律師昨陳詞指,若要法庭在婚姻上接受變性人的性別,可能會帶來對性別基本概念的改變,且不單是婚姻法,其他範疇的法律也可能受影響,另外,亦應參考一個地方的社會價值及道德觀念。與訟雙方陳詞完畢,終院將案押後裁決。

應循立法途徑修改

上訴人W,答辯人婚姻登記官。代表答辯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稱,政府向變性人發出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只是接納變性人以另一性別方式生活,但這是否政府已接納他們已改變的性別,則無明確表示。她重申,婚姻在社會上一直有根深柢固概念,必須是由一男一女組成,且須以一個人出生時的性別作準。

首席法官馬道立遂問是否接受W是一名女性,律師回答只會稱W是一名變性人。律師指,至今無論在字典或文獻,均無確實證據確指變性人等同於變性後的性別;又指上訴人要求法庭參考一個有關變性人身份的英國案例,是以歐洲的社會環境為基礎,但她指以目前香港情況,並無足夠證據顯示香港目前的社會價值與道德觀念,與傳統價值出現很大分歧,故認為毋須急於由法庭作出詮釋,應循立法途徑修改較為怡當。上訴人代表律師彭力克則回應指,香港法律制度已很成熟,法庭有足夠能力去詮釋法例,又指政府仍堅持以傳統的婚姻觀念為基礎,遠離了社會現實。

案件編號:FCMA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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