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透視鏡:泊車損傷風險自負

【本報訊】車主選擇租用室內停車場,都希望座駕的安全可獲更佳保障。但本報曾多次接獲車主投訴,指無論車輛涉及場地損毀而受損、遭人惡意刑事毀壞甚至被盜,領匯均以保險公司作擋箭牌,更表明車主使用場地必須「風險自負」,謝絕索償。

「明知啲車位有問題都畀人用,仲話保險公司查過唔關佢哋事,咁唔通關我事,專登搵個有問題嘅位泊咩?」其中一名苦主羅先生今年一月開始租用順利邨停車場,租用翌日車頂即出現離奇白色污漬,無法清理,最後才發現因天花滴下污水所致。羅迫於無奈只好自資二千多元處理污漬,幾經交涉,領匯只稱索償個案已交由保險公司跟進並作獨立調查評估。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直指有關條款不合理,難具法律效力。黃指一般有效的免責條款會設有合理賠償上限,而非「風險自負」或「不負責」。黃又說,車主一般不擬「為一千幾百自找麻煩」,故面對領匯「大條道理」時多選擇自行解決了事,「呢樣正正係領匯想達到嘅目的,如果肯同佢哋撐,上到小額錢債審裁處,個官係唔會理嗰條唔合理嘅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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