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雋永:外傭案影響
外傭居港權案件對雙非兒童的居港權有重大影響,因兩者都涉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解釋,前者是關於通常居住的定義,後者是關於在港出生的定義。早前律政司擬藉外傭案一併處理雙非問題,要求終院向人大提請釋法,卻遭法官一致拒絕。
不少港人希望能徹底解決雙非問題,可惜期望再一次落空,外傭案判詞中只有第79段討論雙非兒童的法律問題。該段指出,在港出生的定義比通常居住的定義更窄、更沒有彈性,但其後終院只是說明,他們並不完全接受上訴法院判詞段落125至131中討論莊豐源案的內容,包括一九九九年人大釋法的範圍和效力是否只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段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段等一系列問題。簡單而言,終院並不想觸碰雙非問題這燙手山芋。
事實上,終院並非不能解決雙非問題,只是不肯改變而已。雖然外傭居港權案沒有涉及雙非爭議,但終院可以在判詞中說明它對雙非問題有關的法律條文的看法,作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附帶意見,為日後的案件提出沒有強制力的討論基礎。在這個層面而言,這個方法總比逃避雙非問題為佳。
可是,終審法院卻選擇了一個最消極的方法避開雙非爭議,最終香港政府只能用其他法例解決這個問題,不但耗時,而且成本更大,對香港社會也沒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