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雋永:外傭案避重就輕

擾攘多時的外傭居港權案,日前終於塵埃落定。很多香港市民,特別是中產家庭,對於外傭最終未能獲得居港權都鬆一口氣,但細看終審法院的判詞,未能充分解決有關問題,隱隱看到法院有為了避免人大釋法而避重就輕解釋的痕迹。

判詞首先討論相關案例對「通常居住」的理解,認為錯誤地把通常居住的舉證責任放在申請者一方,且有違香港一般的法例釋義方法。判詞亦說明,通常居住是一個具多重意義的概念,必須根據所有有關法律及事實詮釋。最後終院得出結論,指由於外傭的錄用條件受較大限制,批准聘用外傭也只是當時香港的客觀條件所需,因此外傭的居留與一般外國人在港工作的居留性質本質上不同,外傭的居留從不構成在香港的通常居住。

總括整篇判詞,終審法院嘗試把法例的釋義限制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例如案中一名申請人在香港組織家庭,而且已經得到入境處批准獲得永久居民資格,只是希望就要求的七年居港時限取得豁免權。在這個案例中,終審法院只看申請人錄用條件而界定他們是否通常居住在香港的釋義方法,未免太粗疏。如果終審法院只是希望避免提請人大釋法而簡單地使用香港法律去詮釋條文,此舉只會使香港市民錯誤地對人大釋法產生負面印象,對香港的法制發展沒有好處。

鄧咏駿 新青年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