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新例留空子 保障私隱成具文

魔鬼在細節,港府為加強保障市民私隱,避免遭受不必要直銷訊息滋擾,將於下月實施《2012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規定發放直銷訊息機構未取得客戶同意,不准使用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新例原意雖好,可惜存在明顯漏洞,結果弄巧反拙,原來新例載有「不溯既往安排」條款,變相容許企業或直銷商在新例生效之後,繼續使用舊有客戶資料發放直銷訊息。新例未實施已被閹割,所謂加強保障市民私隱變成一紙空文。

現行保障個人資料條例訂明,只要客戶不提出反對,有關公司可以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新例大幅收緊限制,規定任何公司使用客戶資料直銷之前,必須明確取得客戶同意或反對,如果客戶沒有回覆,一律列為不同意。

表面上,新例針對現行法例不反對等於同意的漏洞,堵塞商業機構濫用客戶個人資料直銷侵犯私隱。然而,新例留下不溯既往安排條款,讓商業機構鑽盡空子,只需趕在新例生效之前,向過去曾經接收直銷訊息的客戶發出不反對通知,如果客戶不主動提出反對,等於繼續同意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新例美其名加強保障市民私隱,實際上原地踏步,當局大費周章修訂有關條例,尚未實施已淪為有姿勢、無實際的愚弄市民把戲。

事實上,當局修訂有關法例期間,無理由看不到引入不溯既往安排條款衍生的後果,將會成為商業機構逃避規管捷徑,到底官員是疏忽,抑或故意視而不見?讓一項細節條文抵銷新例預期產生的規管效果,製造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灰色地帶,業界新例接受,做法照舊,根本無助加強保障市民私隱。

近年商業機構濫用市民個人資料直銷,早已引起民怨,客戶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住址,以至出生年月等個人私隱,都是商業機構競相收集對象,而且成為一盤生意。兩年多前八達通公司侵犯市民私隱,將卡主個人資料轉售予商業機構作推廣用途,引起社會嘩然,情況至今依然沒有改善,推銷電話、垃圾電郵、各類商業印刷品大行其道,即使不少市民按照法例登記拒絕接受訊息,仍然不時遭受滋擾。問題不在沒有法例規管,而是當局縱容,以推銷電話為例,法例實施五年多以來,通訊事務管理局收到業界違規舉報個案連年攀升,發出警告信數目竟然持續下降,而且從未提出檢控,試問法例對業界還有甚麼阻嚇力?

其實,無論是規管推銷電話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還是即將實施的保障個人資料新例,最高罰款分別是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而且引入監禁刑罰,可謂嚴刑峻法,奈何當局不是執法不嚴,就是把法例變成無牙老虎,有例等於無例。

香港是商業社會,商業機構透過直銷途徑向消費者傳遞商品資訊無可厚非,問題是使用個人資料必須你情我願,目前直銷活動氾濫成災,市民耳根難得清淨,當局長期不作為才是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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